四川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志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8民初2423号

原告:四川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蒋平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div>

法定代表人:漆艳。

原告四川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与被告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宸投资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志宸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志宸投资公司返还永信公司租赁押金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永信公司与志宸投资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作协议》,约定永信公司承租志宸公司提供的客车一台,租赁期限为12个月,租金7,000元,租赁押金3万元,共计3.7万元。协议签订后,永信公司通过转账向志宸公司支付押金、租金共计3.7万元。租赁期满后,志宸投资公司至今未退还押金,其行为严重损害永信公司的合法权益。

志宸投资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月3日,永信公司(乙方)与志宸投资公司(甲方)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作协议》,约定:永信公司租赁志宸投资公司蜀都牌12座客车一台,租赁期限为12个月,租赁总费用共计3.7万元,包括租赁押金3万元、保险费7,000元。协议终止后,若永信公司未出现违约的情况,志宸投资公司应在协议终止后3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押金给永信公司。协议签订后,2018年3月13日,永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志宸投资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转账支付3.7万元。租赁期满后,永信公司多次要求志宸投资公司退还押金3万元未果,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新能源汽车租赁合作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永信公司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永信公司与志宸投资公司签订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永信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志宸投资公司支付租金及押金等款项,有银行转账记录为凭。租赁期满,志宸投资公司未按约向永信公司退还押金3万元,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永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租赁押金3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7.5元。由被告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