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筑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筑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872号
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1栋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26043。
法定代表人金林。
委托代理人裴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筑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146号13栋1单元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2017971W。
法定代表人朱川。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晴
书记员  廖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