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872号
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1栋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26043。
法定代表人金林。
委托代理人裴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筑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146号13栋1单元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2017971W。
法定代表人朱川。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晴
书记员 廖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