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湘0104刑初520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岳麓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1804房。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湘阴县。系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人***,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6日被抓获,2017年12月7日被指定监视居住,2018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再新,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8]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被告人****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处理)担任董事长。2015年年初,被告人***从长沙麓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处获悉该公司的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电梯采购项目将进行公开招标,因被告人***平时和长沙麓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成控合约部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关系处理的很好,便从***了解到该项目有使用康力电梯的意向,被告人***遂于2016年年初提前找康力电梯公司拿到了该项目的代理权。为了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取得该项目,被告人***与李某商量,由被告人***跟招标单位沟通,李某负责与专家评委协调关系。
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送给郭某红包人民币2000元,请求郭某在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电梯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时围绕康力电梯设置了一些有利条件。之后郭某按其要求制作了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电梯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并将评标办法的初稿交给被告人***。2017年6月左右,长沙麓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电梯采购项目一、二标段的招标公告,被告人***和李某商量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仅需考虑二标段的投标。为确保中标,被告人****邀请湖南景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由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分别将投标保证金分别转入向上述三家公司账户,再由三家公司转到长沙市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上进行报名投标,同时由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统一制作标书交给这三家公司进行投标。后***得知江南嘉杰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将参与竞标,遂由李某劝退了江南嘉杰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竞标。最终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电梯采购项目二标段由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代理的康力电梯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8930815元。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于2017年12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其被指定监视居住的天数为4个月6天,被刑事拘留的天数为2个月26天。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被告人***当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材料,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立案决定书、付款回单、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备案资料(二标段)、节能环保产业园工业地产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投标人资格审查验证情况一览表、中标候选人公某、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等书证、证人周某、张某、*某、万某、袁某、罗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李某、郭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光盘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被告人****串通投标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湖南华辰电梯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五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尧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