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驻仲裁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漯河市汇源区五一路南段。
被执行人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乐山路**中国银行**。
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驻仲裁字第48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益236364.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雪刚
审判员  王书阁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