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4747号
原告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辛店工业园巨尔乳业后(洛龙区丰李工业园小作村)。
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正民,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南湾明珠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郑亚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涛,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岩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黄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