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南湾明珠小区5-A楼。
法定代表人郑亚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555号中国银行三楼。
法定代表人宋炎国,总经理。
关于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驻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8)驻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由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蔚涛
审判员 谭清华
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