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辖终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南湾明珠小区5A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84602933Y。
法定代表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霞,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三山路00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3133709K。
法定代表人:李安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新址都林街、迪化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585158638Q。
法定代表人:周根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9)豫0391民初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 涛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