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失信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豫1721执恢112号
本院在执行漯河市东兴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有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员  于献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