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执恢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18239283。
法定代表人:谭新根,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城南吉安商会大厦第**信用代码:91360800091097708B。
法定代表人:洪智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8)赣08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五江府54处房产进行了评估。申请执行人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上述房产暂不方便处置,特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8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李 小 兵
审判员 郑 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勃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