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371号
原告:德州市商贸开发区宏泰建筑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德州市商贸开发区运河办事处五一村南侧*B。
经营者:郁勃,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北路85号2幢3-1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涛,经理。
原告德州市商贸开发区宏泰建筑材料经销处与被告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州市商贸开发区宏泰建筑材料经销处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商贸开发区宏泰建筑材料经销处撤回对被告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3元,诉讼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德州市商贸开发区宏泰建筑材料经销处负担。
审 判 员 孟吉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磊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