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4962号之一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北路85号二幢3-202室。
法定代表人:宋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保全费651元,由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柴卫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武 越
书 记 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