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德州泰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373号之二
申请人:德州泰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五三村东。
法定代表人:唐文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北路85号2幢3-1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泰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鲁1402民初3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已经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胥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