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德州泰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373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泰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五三村东。
法定代表人:唐文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北路85号2幢3-1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泰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新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1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1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胥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