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7525号
原告:江苏省宏图电子综合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范广林,总经理。
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贺新,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省宏图电子综合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省宏图电子综合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宏图电子综合研究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省宏图电子综合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