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92民初21678号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71号302室之K14房。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贺新。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瑾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