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21民初5806号
原告:***,男,1985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75580611。
法定代表人:贺新。
原告***与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263元,因撤诉减半收11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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