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21民初5806号
原告:***,男,1985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75580611。
法定代表人:贺新。
原告***与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263元,因撤诉减半收11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