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26民初358号
原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内控法务专员。
被告:***,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原告***诉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新2826民初3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谢小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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