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244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高新区A区1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75580611。

法定代表人:吉钟璧,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窦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