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243号
原告:巴州瀚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人。
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瀚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巴州瀚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州瀚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森 德 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