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新28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5-1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6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6民初357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报销款3387元、违法克扣绩效和其他工资15459.25元、未休年假且未调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差额31102元、提成51434元、区域经理提成154723元、被迫离职补偿金52290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1432.55元,上述费用共计459827.8元。3.判令被上诉人名誉侵权赔偿1元、精神损失赔偿1元,并责令在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上诉人名誉损失;4.判令被上诉人不依法开具离职证明等材料及不转移个人档案信息致使上诉人寻求工作提档受阻的各项损失100000元;5.判令被上诉人依法补缴上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及医疗等未足额缴纳部分,追偿社保基金及医保基金损失金额。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在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额为125499.99元,月平均工资为10458.3元,日工资为480元,2020年的日平均工资为466元,故上诉人在2020年清明节加班未调休工资应该为3262元,未休年假工资为27840元,被迫离职补偿金应为52290元,一审判决计算有误。二、被上诉人多次违法扣发上诉人工资及绩效工资,扣发款项应予以偿还或补发。具体扣发数额为2020年2月390元,4月565.5元,5月1062.5元,6月637.5元,7月425元,其他扣款(罚款)3825元,8月扣款212.5元,其他扣款(罚款)1440元,9月扣款297.5元,其他扣款(罚款)1440元,10月85元,11月127.5元,12月191.25元,2021年1月85元,2021年2月170元,2021年3月255元,2021年10月2125元,2021年11月2121元。一审判决计算金额有误。三、关于项目经理提成的事宜,项目过会中对项目各组成部分的金额都做了相应规定,且上诉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实提成事宜,被上诉人以未经公示、制度不完善为由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提成有误,现请求被上诉人支付项目提成51434元,商务提成144723元。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3日,合同期届满30日内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虽然合同中的特定条款约定“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且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本合同顺延一年,并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合同届满期限为2020年5月3日。但是被上诉人伪造劳动合同,且为保持合同字迹一致,连同2017年的真实合同一并予以伪造,持续侵犯上诉人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自2020年5月起至2021年12月每月向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五、上诉人于2017年5月至2021年12月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缴纳2017年5至9月的社保及医疗保险。2017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上诉人未按照上诉人的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及医疗基金,甚至在2020年3月至12月已缴纳部分远低于最低缴纳系数,且公司缴纳部分低于个人部分。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万江港利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加班费应以所加班期间工资金额进行核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按照员工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不应包括加班工资和非常规性奖金福利;因非常规性的奖金福利,表现为时间未定期,金额不固定,其不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酬劳或津补贴,故上诉人主张加班费、离职补偿金计算有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公司发布的相关绩效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入职资料、绩效评价证明等证据,上诉人应明确自己作为员工在执行公司工作事项所应尽的义务,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工作考评绩效工资作相应增减合法正当,上诉人关于扣发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三、上诉人未达成分配提成的工作成果,不具备公司分配提成的客观要素,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提成奖励的理由不能成立。四、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按照合法正当的流程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由,故上诉人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五、上诉人关于损失赔偿、公开道歉、补缴社保及医保差额等上诉请求,已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报销款338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法克扣绩效工资等费用12522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未休年假且未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差额2688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担任焉耆高效节水自动化项目第二标段现场项目经理应发提成51434元;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被迫离职补偿金45720元;6.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52535.55元;上述费用共计292486.55元;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万江港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87.57元;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年休假工资10956.23元、加班工资2913.03元;3.请求法院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入职、离职、签订、变更劳动合同。2017年5月3日,***向万江港利公司提交入职声明,并由万江港利公司作为甲方(用人单位)、***作为乙方(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入职声明中承诺:于本声明掐签署之日,未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本人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以前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不会因雇佣本人而引发纠纷。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其中试用期从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未续签合同,而乙方仍然同意在甲方处工作的,合同期限顺延一年,并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结构(包括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健康状况XXX。
2018年4月,万江港利公司因变更、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包括***在内的全体员工发送了有关劳动合同已到期需要续签的邮件,但***收到该邮件后未回复,亦未向有关人员询问。2018年5月18日,万江港利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告知***劳动合同他人已邮寄,需要补充其个人有关信息时,***对本人未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甲方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则顺延)向乙方发放工资,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一事并未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供了紧急联系人电话等信息。
2021年12月7日,***向万江港利公司提出离职,以万江港利公司拖欠其2021年3月工资及克扣绩效工资而向万江港利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明其从该通知发出之日解除与万江港利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求万江港利公司指定人员于2021年12月14日在焉耆县农业高效节水自动化项目第二标段施工地(焉耆县水利局)办理项目交接工作。当日,万江港利公司就同意***离职。
2.差旅费发放、报销款审核与支付。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差旅费,经与万江港利公司相关人员沟通协调,将其中4200元与2018年2月工资一并发放,将其中4200元与2018年4月工资一并发放。
2021年10月29日通用报销单手机照片打印件显示:***申请报销的到成都参加培训的机票款报销金额被万江港利公司为1380元。万江港利公司en+系统-我的事项-通用报销单截图显示:***于2021年10月13日、15日、22日申请报销的非项目款1380元、69元、930元,以及于2021年10月22日、26日、29日申请报销的工程实施项目款137元、292元、151元,已审核结束,但未支付。
3.岗位与部门归属、项目及商务奖励、激励。
自2017年5月3日起,***担任万江港利公司新疆一体化一部区域经理。2017年6月15日开始,***兼任巴州焉耆农业高效节水自动化项目第二标段项目经理,该项目合同价款为6969440.32元。
2017年6月27日,万江港利公司通过OA系统发布了项目提成奖励管理办法等文件,并附pdf格式文档。项目提成奖励管理办法文档载明:根据公司项目核算体系,部门收入为A%;当A%≥3%,项目按3%提成;当0.0%≤A%〈3%,项目按A%提成;当A%〈0.0%,项目无提成,部门经理可结合区域经理工作及项目性质进行0.0%-0.5%区间奖励,业绩计入区域经理,与岗位工资挂钩;区域经理系统全年个人账户净利润(收入-支出)给予20%-30%的激励(区间取值因素:年度目标、超额利润、项目价值、区域经理考核等综合评估,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比例),并纳入晋升考核;单个项目收款比例达到50%,可背靠背申请提成,项目终验后(仅剩保证金),可申请全部提成;部门经理不参与项目提成分配。
2018年1月18日该项目过会预算表显示:商务激励按合同金额6969440.32元的3%预算金额为209083.210元,根据项目利润情况对获取订单人员使用;项目激励按合同金额6969440.32元的1%预算金额为69694.403元,项目工程奖励根据项目利润取值0-1。
2019年6月14日,wulidan发给xiaoting抄送**、***等人主题为“回复焉耆项目更换(增补蓄电池事宜)邮件载明该项目激励预算分配比例为1%、预算金额为69694.4元,分配收入的部门为新疆一体化一部。实际预算发生金额为0。
2020年1月1日,万江港利公司一体化中心发布并实施项目及商务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商务激励为合同金额的0%-3%,以还原后的***22.5%(公司利润13%+税金6%+前期费用3.5%)为基准进行取值,***0%-22.5%原则上为0%,特殊情况可由部门经理申请0%-1%,***22.5%-27%取值0%-2%,***27%-30%取值2%-3%,通过完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回款达50%及以上发放50%,通过竣工验收或项目决算回款达80%及以上发放50%,原则上当月回款已达到提成节点且审批通过后的项目,下月随工资一同发放,当月奖金金额0-1万(含)发放90%预留10%,当月奖金金额1万(含)-2万(不含)发放85%预留15%,当月奖金金额2万(含)-5万(不含)发放80%预留20%,当月奖金金额5万以上发放70%预留30%,预留部分在年底发放;项目激励为合同金额的0%-1%,特殊情况可由部门经理报公司审批上浮至1.5%,各项目的内部分配由一体化部分配,以对项目的贡献描述评分(各项工作内容评估比例)进行取值,部门经理审定后按总得分(各项工作内容评估比例总和的1%)进行比例调整,其中系统集成项目勘察/需求沟通0-15%,技术组织与实施0-15%,项目资金/采购协调0-20%,项目进度控制0-10%,项目质量控制0-10%,项目汇报/验收和收款0-15%,通过完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回款达50%及以上发放30%,通过竣工验收或项目决算回款达80%及以上发放50%,收回质保金项目结题发放20%,原则上当月回款已达到提成节点且审批通过后的项目,下月随工资一同发放,当月奖金金额0-0.5万(含)一次性发放,当月奖金金额0.5万(不含)-1万(含)分个月发放,当月奖金金额1万(不含)-2万(含)分个月发放,当月奖金金额2万(不含)-4万(不含)分个月发放,当月奖金金额4万(不含)-6万(含)分5个月发放,当月奖金金额6万以上分个6月发放。
2021年3月,***从新疆分公司调整到公司项目办公室继续任项目经理。
2017年8月15日、12月13日、2019年1月15日、2021年2月5日,万江港利公司收到该项目工程款2090832元、2245770元、300000元、500000元。
4.勤假管理与绩效考核、加班与请假、春节放假与年休假。
2018年1月23日,万江港利公司向包括***在内的所有员工发送了主题为“万江(总)字【2018】第1号关于2018年春节放假的通知”的邮件,明确:2月13日至25日共计13天,2月16日、17日、18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2月15日、19日、20日、21日为补休,2月13日、14日、22日、23日、24日、25日为公司放假。
2019年1月15日,万江港利公司向包括***在内的所有员工发送了主题为“万江(总)字【2019】第2号关于2019年春节放假的通知”的邮件,明确:2月1日至13日共计13天,2月5日、6日、7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2月4日、8日、9日、10日为法定补休,2月1日至3日、11日至13日为公司放假。
2019年4月29日,万江港利公司发布了“关于年休假管理规定说明的通知”的公告,告知:员工休假应提前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并做好工作安排与交接,部门经理休假应提前向分管领导提出休假申请,并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与交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休完,可一次休完、也可两次休完,确实因特殊原因未能休完,应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取得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的书面许可后最晚延迟至次年第一季度休完。
2019年10月12日,万江港利公司公布勤假管理制度[包含项目人员考勤办法(补充)等三个附件],规定:员工每个月因迟到5分钟以内或漏打卡有三次免责机会,上班前、下班后漏打卡,已使用完免责机会后每次扣发当月工资50元,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发当月工资50元,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扣发当月工资100元;加班由员工提交加班申请单,完成审批流程后予以认定;员工因个人事务无法正常出勤需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休假天数减发;员工每年享有的额定带薪年休假可以用于抵补事假等方式使用,剩余假期不得超过2次休完,年假抵补时间以0.5天为计算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休完,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视为自动作废,确实因特殊原因未在当年休完,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在考勤系统申请延期,并取得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同意,最晚延期到次年第一季度休完。项目人员考勤办法(补充)规定:项目人员包括一体化部门、工程技术支持与运行维护部除常驻公司人员外的所有人员,以项目订单、项目进度、项目质量为导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每天确保8小时工作时间;因项目进度需要加班、调休的,由部门经理统一安排,加班人员不需在en+系统上提交加班申请,调休需在en+系统上提交调休申请并完成审批流程。
2020年1月2日,万江港利公司向包括***在内的所有员工发布了“关于顺延2019年剩余年假的通知”的公告,告知:对2019年的剩余年休假行政人事部会顺延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休假请休办法不变,请合理安排请休时间,2020年3月31日行政人事部会按规定统一结算。
2020年1月16日,万江港利公司向包括***在内的所有员工发送了主题为“关于2019年剩余年假请休的通知”的邮件,明确:en+后台系统已完成2019年未休完年假顺延设置,通过登录en+考勤管理-请假单-请假类型-结转假期(年假)-剩余时长请休年假,请休时限2020年3月31日,逾期后台系统自动清零。
2020年4月1日,万江港利公司发布并实施一体化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对包括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区域经理等岗位一体化部门所有员工适用,绩效考核分月度考核、年度考核,部门经理月度考核以团队工作状态为主,员工侧重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及指标考核;年度考核根据员工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每年1月份开展;区域经理月度绩效考核侧重业务拓展计划和协助区域项目收款,考核指标分为拓展计划(每月拜访客户完成率=每月实际拜访客户量/每月应拜访客户量*100%,权重30分,信息来自部门经理、区域主管)、其他工作计划(以实际为准,权重10分,信息来自部门经理、区域主管)、项目收款协助(完成度=实际收款金额/当月收款合计计划金额*100%,权重30分,信息来自部门经理、一体化运营专员、区域主管)、日志日报提交(以当月提交日报的次数为准,权重15分,信息来自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en+)、报销冲销提交(以当月报销冲销提交的准确度为准,权重15分,信息来自一体化运营专员);项目经理月度绩效考核侧重项目收款、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料提交,考核指标分为收款计划完成度(完成度=实际收款金额/当月收款合计计划金额*100%,权重30分,信息来自一体化运营专员、部门经理、项目主管)、项目实施进度状态(以公司发布的项目实施进度相关管理的违规处罚为准,权重20分,信息来自监管员、部门经理、项目主管)、项目资料提交(以公司发布的资料相关管理的违规处罚为准,权重20分,信息来自监管员、部门经理、项目主管)、日志日报提交(以当月提交日报的次数为准,权重15分,数据来自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en+)、报销冲销提交(以当月报销冲销提交的准确度为准,权重15分,信息来自一体化运营专员);指标完成情况以信息来源数据为准打分,公司根据管理实际调整考核指标标准、权重、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应用于实发绩效工资(实发绩效工资=应发绩效工资*绩效得分*100%)。
2020年4月3日,***申请清明节加班3天,通过万江港利公司en+系统审批通过。2020年4月20日至26日,***申请请事假6天,但因24、25、26日正常上班销假3天,均通过万江港利公司en系统获批。
2021年1月22日,万江港利公司向包括***在内的所有员工发送了主题为“万江(总)字【2021】第004号关于2021年新春年会及假期的通知”的邮件,明确:2月8日下午至20日放假12.5天,2月11日至13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8日下午至10日、14日至20日为集中调休,2月6日至7日、21日正常上班。
2021年11月5日,***收到万江港利公司2021年10月绩效考核系数为0的邮件。2021年12月3日,***收到万江港利公司2021年11月绩效考核得分为30分、系数为0的邮件。
5.工资发放与扣减。
自2017年5月3日起,***担任万江港利公司新疆一体化一部区域经理,每月标准工资为6500元,包括基本工资1950元、岗位工资2600元、绩效工资1950元。
2020年2月,***被扣发绩效工资390元。2020年3月,***因迟到、早退被扣发工资100元。自2020年4月开始,***每月工资固定部分为5476元,包括基本工资2175元、岗位工资2900元、工龄工资100元、通讯补贴200元、交通补贴100元,绩效工资以2125元为基数依据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实发绩效工资=应发绩效工资*绩效得分*100%)。
2020年7月21日,万江港利公司发布关于对***的处罚通知,载明:***受万江港利公司委托在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工作中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过程中,未经口头及书面请示分管领导,擅自进行现场投诉,万江港利公司以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名誉及当地市场拓展产生一定影响为由,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扣发当月收入的50%;除继续参与保障“巴州焉耆农业高效节水自动化项目二标段”的正常推进外,暂停其他一切工作;观察期3个月,期间每月按标准月薪的80%发放工资,暂停一切项目奖金的发放,后续根据其表现决定恢复其正常工作及薪资发放。2020年7月,***因迟到、早退被扣发工资50元。2020年7月、8月、9月,***因处罚通知被扣发工资3825元、1440元、1440元。
2020年4月,***因漏打卡被扣发工资200元。2020年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因绩效考核被扣发绩效工资565元、1062元、637元、425元、212.5元、297.5元、85元、127.5元、191.5元。
2021年1月22日,万江港利公司向包括***在内的所有员工发送了主题为“万江(总)字【2021】第004号关于2021年新春年会及假期的通知”的邮件,明确:2月8日下午至20日放假12.5天,2月11日至13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8日下午至10日、14日至20日为集中调休,2月6日至7日、21日正常上班。
2021年3月,***从新疆分公司调整到公司项目办公室继续任项目经理。该月应发工资7725元未按时发放,直至2022年1月16日才发放。
2021年1月、2月、3月,***因绩效考核被扣发工资85元、170元、255元。2021年10月、11月,***因绩效考核被扣发工资2125元、2125元。
2020年12月、2021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万江港利公司向***应发工资为7458.75元、7895元、7810元、7725元、8130元、8189元、8130元、8130元、8130元、8330元、6005元、6005元。期间,万江港利公司每月平均向***应发工资为7661.48元。
2020年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万江港利公司向***实发绩效工资1560元、1063元、1488元、1700元、1912.5元、1827.5元、2040元、1997.5元、1933.5元、2040元、1955元、1,870元。期间,万江港利公司平均每月向***实发绩效工资1782.25元。
6.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
2021年12月14日,***向焉耆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社保手续转移、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工资12280元,支付2021年1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工资约10000元。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款项3387元。四、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克扣绩效工资等费用12522元。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196元。六、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焉耆县高效节水自动化项目应发提成51434元。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补偿金70544元。八、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5320.55元。2021年12月21日,万江港利公司向***实发2021年3月工资12288.8元。焉耆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焉劳人仲字[2021]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转移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87.57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10956.23元、加班工资2913.03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先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7.其他公司任职与交易。
***汛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瀚汛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成立,***认缴出资200万元,系该公司股东,任该公司监事;***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成立,***系该公司股东,任该公司监事;***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成立,***系该公司股东。2020年12月28日,***代表万江港利公司与瀚汛公司签订了焉耆高效节水自动化项目设备拆除、安装、维修服务协议及服务确认书;2021年3月10日,***代表万江港利公司与瀚汛公司签订了焉耆高效节水自动化项目设备拆除、安装、维修服务协议(充电控制器更换增补服务协议)及服务确认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主张万江港利公司支付拖欠报销款2959元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该项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2.***主张万江港利公司违法克扣工资19309.25是否存在?该项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主张万江港利公司支付多扣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该项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3.***主张万江港利公司支付未休年假且未调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26880元,万江港利公司主张***已休完年休假、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双方主张哪一方成立?双方请求哪一方应予支持。4.***主张万江港利公司违支付项目提成及商务提成合计209139元是否成立。该项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5.***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万江港利公司支付补偿金,万江港利公司主张***违反劳动者忠诚义务不属于被迫离职情形不应支付补偿金,双方主张哪一方成立。双方请求哪一方应予支持。6.***主张万江港利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52535.55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1.关于拖欠报销款。
根据***提供的en+系统通用报销单手机照片及截图能够证实万江港利公司拖欠***报销款2959元未付,***主张万江港利公司支付报销款2959元,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万江港利公司提出上述报销款实质系借款挂账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2.关于违法克扣工资及多扣个人所得税。
万江港利公司根据公布并实施的勤假管理制度及附件项目人员考勤办法(补充)、一体化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经理绩效考核方案(2021版)等规章制度,结合***出勤、业绩及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情况所作出的扣发迟到、早退、漏打卡、月度绩效工资共计8713元的处理决定,既不违法,又有事实及制度依据。但万江港利公司扣发***2020年2月绩效工资、2020年7月、8月、9月工资共计7095元,虽提供了月度绩效考评表、处罚通知,但未提供公布并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来证实扣发上述工资有事实及制度依据。故对***主张万江港利公司违法克扣工资19309.25元,法院仅支持70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公布)第一条的规定,***主张万江港利公司将按月发放的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差旅费集中在2018年2月至4月发放导致多扣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由***另案起诉,或寻求税务机关解决。
3.关于未休年假且未调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
虽然万江港利公司对***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社保卡、参保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塔里木河流域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整合(一期)项目监理工作的评议与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结合***所提供的岗位工资变动表、工资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均为复印件),所反映的工作经历与万江港利公司提供的***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载明的工作经历并不一致,不能证实***至2019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15日、2021年10月15日连续工作已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自2017年5月3日入职起至2021年12月7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当享有23天带薪年休假,结合万江港利公司发布的关于2018年春节放假的通知、关于2019年春节放假的通知、勤假管理制度及其附件项目人员考勤办法(补充)、关于2019年剩余年假请休的通知、关于顺延2019年剩余年假的通知、关于2021年新春年会及假期通知,扣除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及每周2天的休息日,万江港利公司通过每年春节期间集中放假、休假实际已安排***休完2018年至2021年年年休假18天,截止到2021年12月7日***离职尚余2021年年休假5天未安排。因此,万江港利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未休年假5天的工资差额3522.52元。根据万江港利公司公布的勤假管理制度及其附件项目人员考勤办法(补充)、***申请2020年清明节加班3天(4月4日至6日)审批通过的加班单,***清明节加班1天,万江港利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67.42元,***休息日加班2天,万江港利公司应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667.42元,两项合计1334.84元。对***主张万江港利公司支付未休年假且未调休加班工资差额243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520元,法院分别支持3522.52元、1334.84元;对万江港利公司主张无须支付***年休假工资10956.23元、加班工资2913.03元,法院分别支持7433.71元、1578.19元。
4.关于项目提成及商务提成。
从***提供的万江港利公司的项目提成管理办法文档(2017年6月27日)载明的内容来看,项目提成按部门收入一定比例来计算,商务提成按个人账户利润一定比例来计算,单个项目收款达到一定的比例可申请提成,并未明确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况且其提供的项目过会预算表(2018年1月18日)及项目更换(增补蓄电池事宜)邮件显示的均为项目激励及商务激励的预算比例及金额,并非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过后的分配表或发放表;但从万江港利公司出示的项目及商务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与项目办公室项目经理绩效考核方案(2021版)(2021年9月17日)的内容来看,对项目激励与商务激励均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与取值,对提成节点、发放方式、审批流程均有具体规定,还出示了扣发项目奖金、绩效工资的考核表予以印证;再结合项目回款时间、金额综合认定,***主张万江港利公司支付项目提成证据不足,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5.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提出因万江港利公司拖欠2021年3月工资及克扣绩效工资而解除劳动关系,万江港利公司对拖欠2021年3月工资的事实认可。万江港利公司称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于***任利用其在本公司任项目经理及在瀚汛公司任股东的职务便利促使双方发生交易,为瀚汛公司谋取利益,妨害本公司获取利益,有违劳动者的法定忠诚义务,***虽然认可在交易双方均任职的情况下代表一方发生了交易,但万江港利公司无证据证实***在交易中利用其职务便利损害本公司利益。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由万江港利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万江港利公司实际上班已满4年7个月,万江港利公司应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8307.40元。***主张万江港利公司支付被迫离职补偿金45720元,法院支持38307.40元;万江港利公司主张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87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6.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其性质属惩罚性赔偿金,故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时效,即从用人单位应签订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与万江港利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3日到期后,其仍然在万江港利公司上班,一直到2021年12月7日其向万江港利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再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应签订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适用上述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主张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2535.55元,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被告)***支付报销款2959元。二、被告(原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被告)***支付违法克扣绩效及其他工资7095元;三、被告(原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被告)***支付未休年假且未调休加班工资差额3522.5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334.84元,两项合计4857.36元。四、被告(原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307.40元。五、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原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为了便于查清***能否获取提成工资51434元,本院要求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巴州焉耆农业高效节水自动化项目(二标段)(XFSQQ×××)(6969440.32)-焉耆疆南惠民水项目台账》,并组织***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该份台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认为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收入支出的原始会计凭证,无法证明台账中记载的金额已支付的事实;该台账系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方面出具,无法据此核算项目提成;台账中存在其他人员的报销金额,不应列入项目成本中;成都智慧农夫科技有限公司为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所提供设备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虚增成本无法确定。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理由如下:其一,***主张按照2017年《项目提成奖励管理办法》分取提成,该管理办法的第1项即根据公司项目核算体系计算部门收入值A%,在A%大于0.0%时存在项目提成。因该台账系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项目资料整理出的数据,亦属于案涉项目支出的核算,故可以作为***能否获取项目提成的依据。其二,根据*****,其系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并无其他人员与其共同负责该项目。因案涉项目合同金额高达700余万元,仅有***一人完成该项目安装、维保、日常巡检、资料报备、项目回款等全部与案涉工程相关事项不符合常理,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排相关人员前往案涉项目现场协同***完成部分工作较为符合大型项目施工及维护的工作常理。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协助人员出差至案涉项目工作时的花费列入项目成本亦属合理。其三、***于2021年3月已不在任职案涉项目负责人,案涉项目至今未进行交工验收,故自2021年3月后投入的费用亦应属于项目的合理支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请求的第3、4、5项及第2项中的区域经理提成154723元,超出其仲裁请求及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已向上诉人***予以释明,故对上述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理。结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下两点:1.被上诉人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否向上诉人***支付的报销款、违法克扣绩效和其他工资、未休年假且未调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数额为多少;2.上诉人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提成51434元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1432.55元。
关于报销款问题:通过***提交的通用报销单截图、en+数字化应用系统中通用报销单截图、***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对***2959元报销单予以报销的事实。一审判决判令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报销款2959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主张其未报销金额为3387元,但是其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未报销金额为3387元的事实,故其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克扣绩效及工资的问题: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勤假管理制度》及《一体化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并向全体工作人员发送上述文件。***违反考勤制度,且考核分值未达标,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制度对其进行相应扣款并无不当。针对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作出处罚通报,并依据处罚决定扣除***工资及绩效工资的行为,因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处罚决定经过工会评议决定或相关会议商讨决议,故其扣款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判令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扣款7095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主张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克扣绩效和其他工资15459.25元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且未调休的工资问题:***提交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岗位工资变动申请表》《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参保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在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工作的事实,但是根据《参保信息查询单》记录的工伤保险缴费月数共计119个月,不能证实***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故***主张其年休假以10天计算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根据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勤假管理制度》《关于年休假管理规定说明的通知》及历年来春节放假的通知等证据,可以证实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春节放假13天,为法定节假日放假、集中调休补休、公司放假。***工作时间累计不足十年,其年休假期限应为5天。***主张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其未休年休假亦未调休,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可以查实,其2019年与2020年年休假已休或调休,故***主张2019年及2020年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21年年休假工资,因***于2021年12月离职时,并未休当年年休假,故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应支付***2021年年休假工资。一审判决按照***2021年工资收入核算其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522.52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勤假管理制度》及***提交的加班申请,***申请2020年清明节加班3天,一审判决判令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1334.84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主张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假且未调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差额31102元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在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四年七个月,一审判决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其经济补偿金38307.4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主张按照个人所得税APP记载的工资数额核算其经济补偿金,因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工资发放过程中,已将差旅费等费用核算在工资中予以发放,故个人所得税APP记载的数额并非***月工资数额。***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提成问题:根据***提交的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下发的《项目提成奖励管理办法》,项目提成根据部门收入对应比例核算;当部门收取〈0.0%,则项目无提成;部门存在收入的,则可计算提成金额并按照收款比例申请提成。本案中,***负责的项目是否能够获取提成,应由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项目体系进行核实予以确认。通过在案证据查实,***于2021年12月离职时,其负责的焉耆项目并未完成终验工作;截至二审诉讼阶段,***所负责的焉耆项目亦未完成终验工作。二审中,本院要求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巴州焉耆农业高效节水自动化项目(二标段)(XFSQQ×××)(6969440.32)-焉耆疆南惠民水项目台账》,该台账系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案涉项目资料整理出的数据,亦属于对该项目支出的核算依据。通过该台账内容记载,案涉项目目前属于亏损状态,不具备分配提成的条件,且***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案涉项目达到《项目提成奖励管理办法》约定的提成给付条件,其仅依据该项目当前的收款比例计算提成不符合《项目提成奖励管理办法》,故其该项上诉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与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未续签合同,而乙方仍然同意在甲方处工作的,合同期限顺延一年,并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在2020年5月2日期满。***继续在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与***续签劳动合同,故***自2020年5月3日起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仲裁申请期限,***最迟应在2021年5月2日提出仲裁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向焉耆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期限。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提出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故***主张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1432.55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提出由被申请人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社保手续转移、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请求,焉耆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焉劳人仲字[2021]60号仲裁裁决中,已裁决由被申请人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转移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对该裁决结果认可且未提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为了避免出现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起诉而失效无执行依据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仍应按照全面审理的原则,对劳动争议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列入裁判文书主文。本案中,一审判决虽然未将***申请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转移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仲裁事项在裁判主文中列名,但是通过庭后核实,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转移;且经本院释明后,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并委托本院向***送达。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向***告知上述事项时,***对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的行为认可,其认为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期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针对具体损失数额其决定另案诉讼。综上,因***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仲裁事项已在该案二审阶段履行完毕,一审判决书主文对上述事项未列明不会影响后期的执行程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