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隆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磊,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1幢24-27层。
法定代表人:王增业。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2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人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俊杰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