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文兰街道艾克线缆销售中心、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文兰街道艾克线缆销售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文兰街道艾克线缆销售中心。
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岩满族自治县岐岩镇四街道(吉庆小区2号楼四五单元车库)。
法定代表人:杨春娟。
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周胜男。
本院在执行瓦房店市文兰街道艾克线缆销售中心与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汉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一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