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2715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垂勇,系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四道街(吉庆小区2号楼西五单元车库)。
法定代表人:杨春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全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于洋
书记员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