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23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辽03民终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保险理财、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但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第三方债权可供执行,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实有一笔工程款未结算,但此工程款涉及另外一家公司,需大连顺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面结算,且此工程属于政府项目需要财政绝算后才能给付,暂不可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需法院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0323执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