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23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在坤,男,住所地;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8)辽0323民初259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1日始,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至付清借款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0323民初25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执行费1387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