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某某与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23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四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8)辽0323民初259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诉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1日始,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至付清借款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0323民初25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执行费1387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