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323民初1801号之一
原告:***,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意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