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银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市银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勒邦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11198号
原告:银川市银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巧凤,***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勒邦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谢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烨。
原告银川市银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勒邦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银川市银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银川市银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已支付电梯安装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银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银川市银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费紫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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