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特384号
申请人: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92548722Q),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园区沿港路1号2幢2室。
法定代表人:胡书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925997145),住所地海门市三厂镇镇西村39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少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4日经海门市调解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000元(款汇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平潮支行;户名: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0×××55)。
二、如申请人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支付申请人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申请人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经海门市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