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84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2592548722Q,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书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59971-4,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通腾硕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4民特38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案涉债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施杨
特别提醒: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逾期,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