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84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925997145),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的执行申请。此外,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6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4执17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特别提醒: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届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否则,存在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