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50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常海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4民初650号
原告: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925997145),住所地海门市三厂镇镇西村39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少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市常海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5885222P),住所地海门市三厂化工园区大庆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常海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10元,由原告南通市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