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富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富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004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富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54号附13号二楼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22354055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富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3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元,由上诉人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