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2民初5416号
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泰路胜中社区秀苑小区057号楼02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5857634。
法定代表人:刘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98380K。
法定代表人:张文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意智能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意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被告科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得意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科安建筑公司支付得意智能公司欠款151878.03元、逾期付款利息7973.6元,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51878.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科安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得意智能公司因没有胜利油田入网资格,以科安建筑公司的名义在胜利油田芙蓉幼儿园、协作幼儿园从事消防隐患工程,并以科安建筑公司的名义挂账、结算。截至2019年1月29日,科安建筑公司结算回款扣除管理费用后应支付得意智能公司工程款151878.03元。2019年1月29日,科安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制作对账明细表1份,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得意智能公司。经得意智能公司多次向科安建筑公司催要,科安建筑公司至今未付款。请求法院支持得意智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安建筑公司辩称,科安建筑公司与得意智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关系,科安建筑公司没有授权或同意得意智能公司以科安建筑公司名义进行施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得意智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针对争议的问题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30日16时05分,科安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桂芬通过微信与发送给得意智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博表格1份,内容为“刘某2016年在胜利油田科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账”表1份,该表载明:2018年12月31日挂账,“芙蓉协作项目挂账”刘某合计挂账款249079.05元,科安已付工程款80000元,扣除“科安”管理费、审减值、代扣“城建等”费用后,“科安”应付工程款151878.03元。
2019年7月19日,得意智能公司提供得意智能公司工作人员陈仁东与科安公司经理张文强通话记录1份,证明2019年7月19日,刘博与陈仁东代表得意智能公司向科安建筑公司经理张文强索要涉案工程款151878.03元工程款的情况。科安建筑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通话的内容中张文强并未对工程款发表任何观点,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得意智能公司提供录音资料1份,证明张文强认可欠款事实。科安建筑公司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通过录音内容,该录音是双方调解时的录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作为在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该录音资料不能证明得意智能公司的证明目的。
庭审中,得意智能公司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涉案工程款系得意智能公司所有,刘某只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证人刘某陈述,其为得意智能公司项目经理,涉案的工程款15万余元系欠得意智能公司的钱,刘某受聘于得意智能公司,所有行为为公司行为,与刘某个人无关;涉案款系原孤岛社区芙蓉托儿所和协作托儿所的消防工程改造款。得意智能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科安建筑公司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得意智能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根据得意智能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刘某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科安建筑公司欠得意智能公司工程款151878.03元的事实。得意智能公司要求科安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51878.03元,本院予以支持。得意智能公司要求科安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973.6元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51878.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本院酌情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持得意智能公司自起诉之日起至科安建筑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科安建筑公司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胜利油田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1878.0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工程款151878.0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7.03元,减半收取计1749元,由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元,由被告胜利油田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