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02民初644号
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泰路胜中社区秀苑小区057号楼02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5857634。
法定代表人:刘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98380K。
法定代表人:张文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意智能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被告科安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得意智能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科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得意智能工程公司欠款250801.92元以及自2019年12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本金250801.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2、科安建筑工程公司返还收取的管理费401283.0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科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得意智能工程公司承揽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北管理中心下属电力幼儿园、东安幼儿园等消防隐患整理工程,但因为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不具有油田内部入网资格,被要求使用科安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具体实施,并以科安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挂账、结算。2017年7月6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得意智能工程公司具体实施消防隐患整治工作。2019年12月中旬,经询问得知剩余尾款250801.92元已支付至科安建筑工程公司处,但科安建筑工程公司对此进行隐瞒,试图非法占有剩余款项。科安建筑工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得意智能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另外,科安建筑工程公司收取得意智能工程公司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收取的管理费401283.07元应予返还。综上所述,科安建筑工程公司应及时向得意智能工程公司支付剩余欠款250801.92元,并返还收取的管理费401283.07元。现得意智能工程公司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科安建筑工程公司辩称,1、根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约定,被答辩人尚未向答辩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消检、电检及相应的进项发票,方能进行涉案工程的相关工程款的结算;2、油田工程一般都是由基建处在工程之初进行审定并挂账,但在次年都要进行复检,一般均会有审减,涉案工程当时被答辩人的工作人员陈仁冬去山东万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递交的相关资料,即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工程款总额在实际由发包方进行拨款时进行了核减,核减值为28673.41元,因此若被答辩人主张的剩余工程款符合付款条件,则相应金额应予扣除发包方实际扣减的上述金额;3、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对于管理费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即订立协议时被答辩人已经就可以预见相应的履行利益,因此管理费应当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退一步讲,即使收取管理费的行为违法,该费用应上交国库而非由被答辩人所得;4、因涉案工程款涉及上述争议,故并非答辩人故意不支付给被答辩人,而系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上述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7月,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以科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施工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北管理中心下属电力幼儿园、东安幼儿园等消防隐患整理工程。2018年8月31日,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乙方)与科安建筑工程公司(甲方)补签《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项目承包范围及方式、工程质量及相关违约责任、利益分配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对外以甲方的名义参与由甲方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北管理中心签订的《胜北社区电力幼儿网消防隐患治理合同》、《胜北社区东安幼儿园消防隐患治理合同》、《胜北社区东安幼儿园消防隐患治理工程合同》、《胜北社区电力幼儿园消防隐患治理工程合同》、《胜北社区东安幼儿园教学楼维修合同》的合作。协议同时约定:甲方按实际结算总价收取8%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甲方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后,建设方再次拨款,甲方全额拨付;乙方负责完善所施工项目的所有资料:施工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开工报告、施工日志、设备材报验资料、监理通知书、工作联络单等现场资料、竣工报告(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签字盖章原件)、竣工验收证明、消防电检、消防装饰等检测报告和验收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等;工程结算完,在保修期到期后乙方合作的工程没有任何质量及法律纠纷问题后,并履行完上述所列的资料,交予甲方后,甲方一次性拨付给乙方最后一笔款项;建设方把剩余工程款转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待款项到账后7日内全部拨给乙方。
《胜北社区电力幼儿网消防隐患治理合同》(10200085-17-FW0431-0020)、《胜北社区东安幼儿园消防隐患治理合同》(10200085-17-FW0431-0021)、《胜北社区东安幼儿园消防隐患治理工程合同》(0200085-17-FW0431-0022)、《胜北社区电力幼儿园消防隐患治理工程合同》(0200085-17-FW0431-0023)、《胜北社区东安幼儿园教学楼维修合同》(1020008517-FW0431-0096)工程总款为5016038.38元。同时约定: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本工程合同结算额,视资金到位情况付款;本工程待审计完成后付款至合同结算额的95%,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内无质量或其他违反合同条款问题的前提下于保修期满后无息结清。其中合同编号为:10200085-17-FW0431-0020、10200085-17-FW0431-0021、0200085-17-FW0431-0022、0200085-17-FW0431-0023、1020008517-FW0431-0096的工程得意智能工程公司均提交了竣工验收证明。上述工程经山东法尔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验收监测,达到标准,判定合格。
截止2019年11月11日,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北管理中心将《合作协议》涉及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科安建筑工程公司。其中本案涉案的质保金、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工程款项为5016038.38元,管理费为401283.07元(5016038.38元×8%),质保金为250801.92元(5016038.38元×5%),上述款项共计652084.99元。
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主张的欠款250801.92元,实际系涉案工程款项5%的质保金。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系以所欠工程款25080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9%计算至付清之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科安建筑工程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2、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主张返还管理费有无法律依据?3、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与科安建筑工程公司补签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款项的支付时间,且涉案工程已经全部验收,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北管理中心也已将涉案款项全部支付科安建筑工程公司,因此,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主张科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质保金款项250801.92元,本院予以支持。科安建筑工程公司关于主张得意智能工程公司未提交相关验收资料,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与科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出借资质约定收取管理费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主张科安建筑工程公司返还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2019年11月11日,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胜北管理中心已将所有剩余款项支付科安建筑工程公司,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以所欠款项25080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逾期贷款利率6%上浮50%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本院仅支持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得意智能工程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胜利油田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50801.92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5080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1元,减半收取5160.50元,由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29.50元,被告胜利油田科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