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5453号
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四路阳光100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5857634。
法定代表人:刘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98380K。
法定代表人:张文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杰,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原告东营得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