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同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同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号附1号内6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同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烟仲字第2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烟台同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因执行期间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烟仲字第295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振明
审判员  刘光星
审判员  崔建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