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4800号
原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盐源县盐井镇泸沽湖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2GH9T。
法定代表人:秦荣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利,系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海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所在地:西昌市胜利路**锦江金桥酒店6804信用代码:91513401MA648T9M1R。
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昌海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00元,减半收取计632.00元,由原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爱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丰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