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

**、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35民初869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泸沽湖大道西段1号10幢2-4-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3月22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2月2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翩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发涛
书记员阿衣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