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602号
原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安置小区1幢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2GH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鼎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18号2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DDTN82。
法定代表人:周冬。
原告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鼎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凉山州益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