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士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联程港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士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9301号
原告:成都市联程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D区17幢5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忠。
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车站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聂**。
原告成都市联程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联程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联程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1元,由成都市联程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康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