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832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项城市车站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093225718P。
诉讼代理人:聂**。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附35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779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平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80号3幢4**1-1自编号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JJK0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平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向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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