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平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829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项城市车站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093225718P。
法定代表人:聂**,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附35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779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平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80号3幢4**1-1自编号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JJK0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平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