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1339号
起诉人: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三期9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79289084Q。
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党,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5月11日,本院收到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奥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大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鑫公司)向奥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8000元;2.判令大华鑫公司向奥翔公司支付违约金53717.8元;3.判令***对大华鑫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大华鑫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1日,大华鑫公司与奥翔公司签订《体育场地设施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大华鑫公司将承建的长汀县灈田中心学校运动场混合型跑道及硅PU球场部分工程委托给奥翔公司施工,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付10%,材料进场底层做完付40%,喷面做完付40%,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起21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奥翔公司依约完成了长汀县灈田中心学校运动场塑化,然而大华鑫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2021年2月8日,经双方共同结算,确认长汀县灈田中心学校运动场塑化工程的总造价为268589元,扣除税款及大华鑫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45817.5元,还应支付工程款93226.71元。同时,双方协商由***在2021年3月9日前支付工程款58000元,款到账后该项目结清。但大华鑫公司、***至今未向奥翔公司付清尚欠的上述工程款。同时,大华鑫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奥翔公司支付违约金。***自愿向奥翔公司表示加入大华鑫公司的上述债务,故应对大华鑫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华鑫公司分包给奥翔公司的长汀县灈田中心学校运动场塑化工程属体育设施工程,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双方签订的《体育场地设施承包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施工地点在福建省长汀县,故本案应由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体育场地设施承包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协商不成由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奥翔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蔚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