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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风云天下张家口山地旅游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初15636号 原告:***,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风云天下张家口山地旅游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太子城村。 法定代表人:SHU WE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风云天下张家口山地旅游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风云天下张家口山地旅游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 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岗位为董事长助理。月工资税前17 000元,试用期月工资税前13 600元。2021年1月29日,被告提出因公司项目实际因素,业务开展困难,将原告辞退,并承诺原告按照公司流程要求自行通过公司OA系统以辞职为由提出离职,才能给付未发工资、正常离职证明以及补偿。原告自OA系统以项目实际因素为由提出离职后,被告拒不承认补偿一事。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资,并威胁利诱原告签署离职申请,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为此申请仲裁,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风云天下张家口山地旅游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属实。但原告系个人主动辞职,不存在违法解除,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赔偿金。原告所述威逼利诱、公司裁员不存在。被告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入职被告公司任职董事长助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13 600元,转正后月工资17 000元。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29日解除。关于解除原因,被告主张为原告个人原因,并就此出示原告于1月29日填写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及流转记录,其中离职审批表离职原因一栏载明为“公司项目实际因素”,本人签名处为空白,流转记录显示第5步本人签名未审批。原告对离职申请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离职流程没有完成,本人没有最后签字确认,且称是被告以补发拖欠工资为由主动要求原告书写离职申请。原告就此出示了其在2021年2月2日与被告公司人力部门***的通话录音,二人在通话中,***说:“然后,我还特意去看了一下你的审批,审批走完了。然后,我这边看了一下情况就是这边的结果已经确定了,因为当时跟您聊完,然后所有的手续这些都正常走等于是结果现在是目前现在是没有办法改变的。因为都已经结束了。”原告说:“我不管你结不结束,但是我离开的原因那那又不是,因为你那天找我谈不就是说是项目暂停也好,以后干不干我就不知道了,那也不是我的原因呀。” ……***说:“还有一个就是一些相关的翻译性的工作。那房山项目现在就是一直没有进展所以工作的内容相对来说也比较轻松吧。因为没有继续,然后这块的翻译的工作话也是,啊,总经办这边反馈给我说,啊,做的不是,不好。所以才综合考虑这个问题,那转正的话就不转了。是这样,是这样的。然后所以我才跟你说,嗯,然后再就是嗯现在结果是已经确定了的,我这边就没有办法再更改。” ……原告说:“……你说我提流程,那整个流程里面写的所谓的那个离职原因是啥?我觉得你可以看一下……,如果你非要说就按流程已经走完,那流程里面我的离职原因是啥?***答:“嗯这个离职OA上面的离职就是离职审批按照正常的话,就是。”原告说:“审批是审批,原因是原因,里边是有原因这一项的。***答:“嗯,我看到你写的了。……,嗯,这样吧,嗯嗯你的诉求其实我已经理解到了。……那既然你已经跟我说到这个份上了,那你就这个事情就细说一下,那你希望有一些经济的补偿。……那你觉得的话应该给你多少。原告说:“一个月,我不会要很多好吗,肯定是跟法律走啊。” ……***说:“如果按照正常这边执行的话,我应该差不多,集团领导这边会给可以,也不是说会吧,就是按照,因为你是试用期嘛。……”被告称双方通话是在原告提出离职手续之后,对之前的辞职行为和效力不产生影响。原告另出示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称双方在1月28日还在谈转正事宜,而1月29日便将其解聘。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另出示工资缓发方案及休整期安排通知,主张被告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如果原告不写离职申请,也要被辞退,被告主张文件系在原告离职之后发布,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 原告在本案诉讼前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 000元。2021年3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202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诉讼中,原告称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由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公司人力部门***的通话录音虽在其提交离职申请之后,但从双方谈话内容可以确认,双方曾就离职事宜进行过沟通,原告提交离职申请表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双方经过协商的结果。原告虽提起离职审批流程,但并未最终签字确认,离职审批流程未完成,故本院结合双方的谈话内容及原告离职原因载明的公司项目实际因素,确认本案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由本院依法核算。原告主张被告系违法解除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风云天下张家口山地旅游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8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风云天下张家口山地旅游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风云天下张家口山地旅游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马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