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22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四川省汉源县居民。
被告:四川利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71410242F。
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郊乡龙眼井****公寓****。
法定代表人:***,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四川省汉源县白岩乡中海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新黎路**居民。
原告***与被告四川利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四川利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利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5元,剩余1951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田 景 洪
人民陪审员 何 玉 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仁 民 民
书 记 员 聂 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