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山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33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31513M。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6幢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AARW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约定送达地址为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6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132132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90号东营宝龙广场11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038592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被告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计258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宋 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单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