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2359号
申请执行人:程星,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132132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州市。
程星与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50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程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程星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亦未按照要求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8月22日、9月15日、11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证券、网络资金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
2022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庭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9月15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街××号××幢××室××幢××室,均系轮候查封,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转破。
2022年11月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程星,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未申请执行悬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下,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的债权9908744.68元、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及逾期债务利息,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