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39号
原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6幢6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132132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为2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向青
书 记 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