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85民初1859号
原告: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6幢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原告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居间劳务费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4日,被告承诺为原告承揽滨州***清淤工程,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居间劳务费,如果工程没有承揽成功,被告则退回原告20万元的劳务费,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证明。原告付给被告20万元,但被告没有将该工程承揽下,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劳务费20万元,被告拒不退还。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4日,被告**承诺为原告承揽35公里滨州***清淤工程,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针对滨州***清淤工程,由**负责为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35公里。今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作为工程居间劳务费,如果工程成功签下合同并按约定施工,此款项不予收回,作为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款,从后期工程回款中返回(若合同成功签下,但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施工,则此款作为劳务费),如果工程没有成功签下合同,此款项如数退回,特此证明。经办人**,***,证明人***,2019年11月24日”。当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20万元。该工程于2020年1月15日动工,被告没有将该工程承揽下,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劳务费20万元,被告拒不退还。
本院认为,被告**承诺为原告承揽35公里滨州***清淤工程,原告付给被告居间劳务费20万元,如果工程没有成功签下合同,此款项如数退回。后被告没有将该工程承揽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劳务费20万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东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雪